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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香港居民可否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答:非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如果你并非经常留在香港,或不熟悉成立公司的手续,你可征询本地专业公司,例如:律师行、会计师行或秘书公司等的意见,并委托他们代表你在香港成立公司。 问:公司在申请成立或开始营业时,有否实缴股本最低金额的规定?答:《公司条例》并没有规定公司实缴股本的最低金额。 问: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可否将其注册办事处设在香港境外?答:不可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必须设在香港境内。 问:法团成立表格( 即表格NNC1或NNC1G )内有关首任董事、公司秘书或注册办事处的项目可否留空?答:不可以。你必须在法团成立表格内提供公司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与注册办事处地址的详情。未填妥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问:我可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内对公司不适用的资料格留空?答:不可以。请在空格内填上「无」或「不适用」,表明没有资料可以提供。未填妥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问:交付申请后,何时可取得《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答:如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证书」)一般可于交付申请后的 4 个工作日内发出;如在「注册易」以电子形式交付申请,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可于1小时内获发电子证书。如公司是担保有限公司,证书则一般可在大约3个星期内发出。 问: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书有什么规定?答:一间私人公司必须有一名公司秘书及最少一名属自然人(即个人)的董事,公司秘书职位不得同时由公司的唯一董事兼任。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不得委任一个以该董事为唯一董事的法人团体作为公司秘书。一间公众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名公司秘书及最少两名董事,公司秘书职位可由其中一名董事兼任。法人团体不得出任公众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的董事。如公司秘书属自然人,必须通常居于香港。如公司秘书属法人团体,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必须在香港。《公司条例》没有规定董事必须是香港居民。
问:公司是否须要将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答:不须要。公司无须将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但重要控制人登记册须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香港的某个地方。 问:公司该采取甚么行动以确定其重要控制人?答:公司须采取合理步骤,以确定其重要控制人。有关步骤包括检视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组织章程细则、股东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以及向任何相信已知悉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1)重要控制人的人士或(2)任何相信或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知道重要控制人身分的人士发出通知。 问:就公司须采取合理步骤以识别其重要控制人,在那些情况下公司不须要向一个公司已知道是其重要控制人的人发出通知?答:如重要控制人是须登记人士,而公司已获告知该人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以及该人的所有所需详情已由该人或在该人知悉的情况下提供予公司,则公司不须要向该人发出通知。如重要控制人是须登记法律实体,而公司已获告知该实体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以及该实体的所有所需详情已提供予公司,则公司不须要向该实体发出通知。 问:我的公司是一间小规模的私人公司。我是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唯一股东及唯一实益拥有人。我已通知公司我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并已向公司提供我的所有所需详情。公司是否仍须要向我发出通知?答:不须要。如公司已获告知你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以及你的所有所需详情已由你或在你知悉的情况下向公司提供,则公司不须要向你发出通知。 问:如果重要控制人未有在1个月的指明限期内就公司的通知作出回复,公司应采取什么行动?答:公司必须在其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内注明,公司已向它所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其为该公司须登记人士或须登记法律实体的人发出通知,但该人未有在1个月的指明限期内遵从该通知的规定。请参看须于登记册注明的额外事项的示例。
问:公司何时需要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答:公司须在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申报表日期视乎公司的类别而定。 问:我没有收到公司注册处的催办信,以致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因而须缴付较高的登记费。我可否申请豁免缴交较高的登记费?答: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书均有责任遵从《公司条例》的规定,在订明时限内交付周年申报表及其他法定文件。每年登记费是《公司(费用)规例》(第622K章)所订明的法定费用,应在交付周年申报表时缴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对于应缴的金额没有酌情决定权。所须缴付的每年登记费是根据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时间而厘定。 问:有关以邮递方式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周年申报表方面,有否任何我需要留意的事项?答:有。以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的人士须特别留意。如以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若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没有在订明时限内收到该周年申报表,则该周年申报表不会被视为已遵从有关规定交付处长。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须缴付大幅提高的登记费。 问:我的公司已缴付今年的商业登记费,为何向公司注册处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时仍要缴付每年登记费?答:办理商业登记及换领商业登记证属税务局辖下商业登记署所执行的《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的法定要求。即使你已换领商业登记证,你仍须根据《公司条例》向公司注册处交付周年申报表及每年登记费。
问:本公司于 12 月 31 日结帐,我们可否根据该会计年度填交 IR56B 表格?答:不可以。计算薪俸税的基期是由每年的 4 月 1 日至翌年的 3 月 31 日,因此每个年度的 IR56B 表格均须按照此基期填写。问:本公司已在 BIR56A 表格内填报更改地址。我们是否需要另外通知商业登记署有关更改地址呢?答:如已在 BIR56A 表格内填报更改业务地址,则无须另行通知商业登记署。不过,日后如再更改地址的话,则必须按《商业登记条例》规定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问:是否需要填报支付予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的入息?支付予非法团业务的东主或合伙人的入息又应否填报?答:有限公司股东收取的股息不须课税,因此无须填报 IR56B 表格。至于董事所收取的薪酬或董事袍金,按《税务条例》应课缴薪俸税,因此有关收入必须以 IR56B 表格申报。非法团业务的东主/合伙人及/或其配偶所支取的薪酬,按《税务条例》规定,此等薪酬不能作为扣除,而应纳入计算该业务的应课利得税利润。因此无需就他们所支取的任何薪酬填报 IR56B 表格。问:不活动公司是否须在填写报税表前先备妥经审核财务报表 ?答:除非你们是《公司条例》所订明的不活动公司,否则,即使贵公司处于不活动状态,亦须备妥经审计财务报表,作为报税表的佐证文件。根据《公司条例》,任何公司可藉特别决议形式,授权董事作出一项法定声明,表明该公司将会处于不活动状态,并把该法定声明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声明一经交付,公司即由法定声明交付日起当作不活动公司。如法定声明指明公司在较后日期才成为不活动公司,则该公司会由该较后日期起当作不活动公司。凡因此给当作不活动公司,均获豁免受《公司条例》有关经审计财务报表条文的管限。
问:是否任何公司都可申请撤销注册?答:不是,只有本地的私人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撤销注册,但不包括《公司条例》第749(2)条指明的公司。有关公司必须为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 问:在交付撤销公司注册申请之前,是否需要交付所有尚欠的周年申报表?答:是,公司必须交付周年申报表,并履行《公司条例》所规定的责任,直至公司解散为止,否则可被检控。 问:在交付撤销注册申请后,如何取消商业登记?答:本处若批准撤销注册的申请,会于约五个工作日发出信件。 问:我的公司已申请撤销注册,本人亦更改了地址,我应否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更改地址和如何申报?答:你应致函通知本处有关文件提交人、申请人或获提名人更改地址的事宜,以便日后联络。此外,如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有所更改,你应交付表格NR1,申报有关更改。如董事地址有所更改,便须交付表格ND2B,作出申报。 问:我已申请撤销公司的注册。我怎样可得知何时刊登宪报公告?答:有关根据《公司条例》第751(1)及(3)条在宪报刊登公告的数据页,将载于公司的公众记录。你可登入本处的网上查册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册流动版服务或到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众查册中心,查阅公司资料。你可以公司编号查阅文件索引,看看数据页是否已存盘。政府宪报一般逢星期五出版。本处通常在发出批准撤销注册申请的信件后三个星期左右,根据第751(1)条刊登第一份宪报公告。 问:撤销注册、剔除注册与清盘有何不同?答:三者的结果都是把公司解散。清盘过程包括结算公司账目及变卖公司资产,以便把净资产分配予公司成员和将公司解散。有关程序载于《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V部。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兼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公司,可依据《公司条例》第750条藉申请撤销注册而将公司解散。以解散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来说,撤销注册是比较简单、廉宜和快捷的程序。至于剔除注册,公司注册处处长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并非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则处长可以依据《公司条例》第15部第1分部,把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当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公司便告解散。剔除注册是法例授予处长的权力,公司不可申请剔除注册。
问:香港公司年检主要是做什么?答:年检主要是对公司一周年内的工商详情做一个汇总申报,如公司注册地址、公司法定秘书、董事信息、股东信息、股本等.a.公司年检主要工作是政府提交周年申报表NAR1及更新商业业登记证BR。b.公司的注册地址,法定秘书在年检时继续提供,如年审不在我们这边做,会取消秘书地址服务. 问:香港公司年检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答:1. 近期2年是秘书文件,如法团成立表NNC1,周年申报表NAR1,董事变更ND2A等2. 公司董事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护照复印件 3. SCR建册需要的股东及实益拥有人的身份证信息及通信地址. 问:如果到时不年检会给股东带来什么后遗问题,收到香港政府起诉书后应怎样对待,可否不理,不理又会有何后果? 答:如不年检,不理政府的罚款传票,政府就会追究刑事责任起诉股东,情况严重的会被罚刑入狱.收到政府起诉书通知后,应即时委托香港律师或我司代为处理,如委托我们司处理,代出庭费用2800人民币,罚款费用实报实销.不处理后果情况与上一样问:逾期提交周年申报表会有罚款吗?罚款如何计算? 答:会,政府会按具体时间罚款: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42天但不超过3个月 ( HK$870 )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3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 ( HK$1,740 )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6个月但不超过9个月 ( HK$2,610 )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9个月 ( HK$3,480 )如超过一年同样按季度计算另等到接到上庭信上庭时,最基本罚款大致是2400HKD,并按超过天数每天30元计算,比如超过时间为30天,那么罚款除了过期罚款及最基本罚款2400外,再加30*30=900元;问:香港公司若几年都不年审是不是就自动注销?答:如果长期不年审,政府会强制性注销,会对公司的董事造成一定的影响
问:我的公司是在2014年3月3日前注册成立,我亦未在当日或之后申报过现任属个人的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请问在公司登记册内自然人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将会怎样显示?答: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7(3)条,公司注册处处长须记录在紧接该条文的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前,根据《前身条例》(即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在公司登记册内显示为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作为该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 问:如申报公司秘书的委任或停任,应交付什么表格办理登记?交付表格的法定时限为何?答:你必须在公司秘书的委任或停任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D2A以作登记。 问:如申报公司秘书的详情更改,应交付什么表格办理登记?交付表格的法定时限为何?答:你必须在公司秘书的详情更改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D2B以作登记。 问:如公司秘书辞职,而公司已经以指明表格ND2A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则辞职的公司秘书是否需要交付指明表格ND4登记?答:如公司已交付了表格ND2A,申报其公司秘书辞职,辞职的公司秘书无需交付表格ND4登记。只有当辞职的公司秘书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不会把辞职一事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才需要交付表格ND4登记。
问:我是否可随意拟用任何公司名称?答:不可以,公司名称的注册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a)公司名称与出现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名称相同;b)公司名称与根据某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c)处长认为使用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或d)处长认为公司名称属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属违反公众利益的。 此外,如公司名称包含《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第622A章)所列明的字或词,或公司名称会令人产生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有任何方面的联系,则须先获得处长的批准,才可注册。 再者,如公司名称与一个曾被处长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称相同,除非已获得处长同意,否则该名称将不获批准注册。 问:我可否同时以中、英文字注册公司名称?答:不可以,公司名称如由中文字与英文字/字母组合而成,将不获准注册。 问:公司可否只注册中文名称?答:公司可以只注册中文名称,也可以只注册英文名称或同时注册一个中文名称和一个英文名称。 问:公司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可否是"Ltd"?答:不可以,虽然"Ltd"和"Limited"被视为相同。根据《公司条例》第102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必须为"Limited"。 问:公司如果没有遵从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更改名称指示,会有甚么后果?答:公司如不遵从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更改名称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级人员可被检控,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0元,如持续失责,则可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2,000元。处长亦可以将公司的名称更改为公司的注册编号。
问:如果纳税人不同意印花税评税,他/她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4条,任何人不满评税,可在评税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的一个月内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问:除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外,纳税人可否就评税向印花税署提出反对?答:《印花税条例》并没有就评税提出反对的条文。然而,根据该条例第13(9) 条,如在评税通知书的日期起计的一个月内,印花税署 署长(「署长」)认为所评定的印花税款额过高,他可取消该项评税,并以其认为恰当的另一项评税作为代替。因此,如果在评税通 知书发出日期起计的一个月内,纳税人认为评税过高并能提交具体的理据,印花税署会在审视有关理据后决定是否取消有关评税, 及作出另一项评税以取代原先的评税。但如果署长认为评税合适,他不会取消评税。纳税人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应慎重考虑是否需在限期内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
问:谁可以申请不反对通知书?答:公司的董事该公司的成员或被该公司提名的人,须连同由该公司董事签署的授权书。如被提名人是一位执业的专业人士,例如会计师 / 秘书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除非税务局特别要求,否则无须呈交授权证据。问:接获反对通知书后,若仍希望税务局考虑本人的申请,该怎么办?答:你应:联络有关的评税主任,把反对通知书上指明的尚未完成事宜办妥或缴付未清缴税款;及填妥反对通知书的下方部分,并把通知书完整交回税务局,再行递交申请。问: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撤销公司注册申请所需的不反对通知书是否设有有效期?答:法例没有规定申请人须在接获不反对通知书后的某时限之内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撤销公司注册申请,但是申请人一般应在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 3 个月内交付申请,否则,申请或会被延误处理,甚至被拒。 问:可否要求税务局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复本?复本是否另外收费?答:可以提出有关要求。税务局可应要求免费发出载有正本发出日期的不反对通知书复本。如须另发不反对通知书,须连同费用 270 元另行呈交申请表(IR1263)。问:如公司在提出申请撤销注册后,可否不续办商业登记和缴交有关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答:答: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公司,在未获公司注册处批准撤销注册和解散前,仍须续领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和缴交有关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不过,本局在收到该公司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后,会考虑暂缓征收其后开始生效的登记证的登记费及征费。
问:什么是无面值股份制度?答:股份面值(亦称「票面值」)是股份一般可以发行的最低价格。新《公司条例》强制所有本地有股本公司采用无面值制度,并废除所有股份的面值。 问:就根据《旧有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下称「原有公司」)而言,公司是否需要因股份面值的废除而删除或修改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内有关股份面值的条文?答:新条例于2014年3月3日生效后,原有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新条例生效后须视为组织章程细则)内有关法定资本及股份面值的条文,就所有目的而言,均须视为已被删除(新条例第98(4)条)。公司的股本即其已发行股本。新条例附表11亦载有引入无面值制度的过渡性及推定条文。 问:公司股份如有转让,是否需要在转让时交付任何指明表格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答:否。公司无须在股份转让时交付任何指明表格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有关的转让,但应在转让后制备的首份周年申报表中作出申报。 问:我的公司刚交付了今年的周年申报表,但公司的股东将会变更,我可否交付一份修订的周年申报表或其他表格申报有关的变更?答:不可以。在所述的情况下,股东的变动应在来年的周年申报表中申报。 问:我刚从公司注册处取得公司注册证明书。我是否需要交付股份配发申报书(表格NSC1)申报公司配发股份给在章程细则内签署的创办成员?答:不需要。公司无须交付表格NSC1,以申报公司发行股份给在章程细则内签署的创办成员。 问:什么是「股本说明」?答:股本说明基本上是某公司在某一时刻的总认购资本的「定格速写」。公司股本如有变动,须以指明格式交付载有股本说明的申报表或通知登记(例如股份配发时使用的表格NSC1),以确保最新的股本数据得以披露。 问:我未能于任何申报公司股本变动的指明表格内找到公司法定资本的数据,为什么?答:由于引入强制无面值制度,相关的概念例如面值、股份溢价,以及法定股本的要求已再无必要,并已予废除。公司无须再申报有关公司法定资本的资料。
20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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